关于配合做好学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2019〕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将于2019年4-8月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根据学校安排,我院以下学位授予点参评:

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

学科代码

授权学科(类别)

授权级别

授权类型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0803

光学工程

博一

学术学位

合格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0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硕二

学术学位

合格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博一

学术学位

合格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085208

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

硕士

专业学位

合格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085209

工程硕士(集成电路工程)

硕士

专业学位

合格

 

      为配合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国家抽检评估我校学位授权点主要依据各学位授权点上报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培养方案等材料,调取《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为备查材料。

      2.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评估;未获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开展评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3. 学位授权点的抽评采取通讯评议、会议评议,个别学位授权点可组织不超过3人的专家组进校考察。抽评比例不低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参评点的20%,覆盖所有的学位授予单位。

      4. 学位授权点的抽评内容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按照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低于《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应达到2017年制定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具体内容和评估标准。

      5. 学位授权点的抽评结果按专家组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6. 学位授权点的抽评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可继续授权;认定为“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学院重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请相关老师配合学院开展抽评工作。

 

附件:

1.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2019〕2号)

 

 

 

2019年4月30日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联系人:龚婕  联系电话:020-39943320)